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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可行性报告

2019-06-02 02:14:11 

某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可行性报告

固体废物是污染水、大气、土壤的“源头”,又是废水、废气处理的“终生物”, 其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物鉴别标准方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毒性、腐烛性、易氧化性、易传染性等危险废物特征之一的废物。其污染最为严重,危害极大,如处理不当,会造成灾难性危害,其毒性或潜在毒性会造成持续性危害。

近年来,发达国家“三废”污染基本得以控制,环境保护已进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阶段,污染治理已从传统污染物(COD、BOD、SOXNOX)的控制向防治、处置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造成的污染方向转移,以杜绝恶性事故发生。

我国在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重视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理和处置。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和能力,国家计委计划将“十·五”危险废物处置规划纳入国家环保局总体规划中。国内许多城市都正兴建从预处埋、焚烧、填埋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使危险废物控制达到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根据某市环境保护局开展的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情况,某市的危险废物每年产生总量8000吨,其中综合利用量约2000吨,需要集中处置的每年约6000吨,主要种类有: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含多氯联苯废物、染料涂料废物、表面处理废物入工业处理污泥、含重金属废物等。一些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渣对环境存在不同程度的危害和潜在威胁。因此某市在废水、废气一控双达标任务完成后,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特别是对某市危险物的处理和处置问题紧迫地成为城市保护工作的突出问题。某市某环境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和某市升阳环保共贸有限公司针对现状,联合编制《某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


1.1概述

1.1.1项目名称

某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1.1.2 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

某市某环境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某

某市升阳环保共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

1.1. 3编制依据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

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89-2001);

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

5)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6年);

6)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决定(国发[1996]31号);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1998年);

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1999年10月1日);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烛性鉴别(GB5085.1—1996);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鉴别(GB5085.2—1996);

1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1996);

1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控制标准(报批稿);

13)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1.1.4编制原则

(1) 危险废物的减量化;综合利用资源化;最终处置无害化为基本原则。

(2) 实行从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及处置全方位有序控制。

(3)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全面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

1.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某市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规模和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以及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城市固体废物产生量不断增加,主要包括垃圾、污泥、工业废物、医疗废弃物等。根据我们对某市危险废物排放情况的调查,某市的危险废物每年产生总量为8000吨,其中综合利用量约2000吨,需要集中处置的每年约6000吨,主要种类有: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含多氯联苯废物、染料涂料废物、表面处理废物及工业处理污泥、含重金属废物等。其它一些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渣对环境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危害和潜在威胁,有些生产企业多年积累的漆皮、废矿物油、过期的化学试剂等在仓库中堆放着未经处理,多次找到环保局要求帮助解决。另外,某市大小卫生医疗机构,每天产生医疗废物约2000公斤。医疗废物含有大肠杆菌、沙门氏菌、绿脓杆菌、痢疾杆菌、乙肝表搞等病原微生物,这些物质会产生各种毒性影响。同时医疗废物及其它病虫害产生的污染,其传染期长,传播面广,危害性大,虽然有部分较大规模医院设有焚烧炉,但焚烧后的气体均不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且对附近居民区造成空气污染。我市每年由动物检疫站检出的病害劣质猪肉达200多吨,其中有部分需要经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处理。如果对这些废物不进行集中适当处理,就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并威胁人体身心健康。

国内广州、深圳、南昌、太原等城市都建设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并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统一建设“某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完全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最终安全的处置,有利于强化危险物全过程监管,有利于对全市危险废物实施集中处理,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全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但某市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这与某市现代化城市的环境保护设施要求是不相称的。也严重制约着公的经济发展。如果能够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即可以满足某市未来二十年发展的需要,同时又可以避免重复建设小规模,简易危险废物处置厂的现象产生。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提高广大市民生存的环境质量,建设危险废物中处置中心已势在必行。

1.3项目建设条件

1.3.1自然条件及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厂址位置的确定

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综合考虑运输、管理等因素,某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选直应符合城市规划,避开城市和环境敏感地带,拟选择在远离市区20KM,运输条件好,周边环境适于填埋、不影响农村的生产、生活的地区。目前初步意见在某市近郊初选近10个地点进行比较后最终确定在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某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该场址地势开阔,地表覆土层厚度30~40厘米,最高海拔68米,最低60米,落差8米,有利于区域汇水拦截外排,且距村庄和高压线较远,交通方便,进场道路工程量较小,附近无居民区。

1.3.2技术条件

危险废物的处理及处置技术在国际上已趋成熟,在工程设计和营运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可供我们引进和借鉴。国内广州、深圳等城市都建设了危险废集中处置中心,并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目前国内外危险废物的处理及处置技术主要有以下方面:

危险废物治理包括处理及其安全处置,废物在最终处置之前可以用多种不同的处理技术进行处理,其目的都是改变废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如废物解毒;对有害成分进行固化处理以减少有害成分的浸出,处理某种废物应选用何种最佳的实用方法取决于许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处理或处置有效性及适用性、安全标准和成本等因素。

1.3.3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艺

适合于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主要为金属类废物、表面处理废物、石棉废物、含氰热处理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无机氰化物和无机氟化物废物等。金属类危险物有14种,包括含铍、铬、铜、锌、砷、汞、铅、镍和钡等金属废物。

适合于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包括:医药废物、废药品(药物)、农药和除草剂废物、含有机溶剂废物、精(蒸)馏残渣、废油漆(颜料)(涂料)、有机树脂类废物、感光材料废物、有机磷化合物废物、有机氰化物废物、含酚废物、含醚废物,卤化有机溶剂废物、有机溶剂废物,含多氯苯并呋喃废物、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1.3.3.1废物处理技术

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危险废物处理技术作了大量的研究,主要包括物理、化学及生物等方法。

(1) 化学处理:主要用于处理无机废物,如酸、碱、重金属废液、氯化物、乳化油等,化学处理包括中和、沉析、絮凝、氧化、还原、电解、破乳等。

(2) 物理处理:包括各种相分离及固化处理。固化工艺用以处理其他处理过程的残渣物以及不适于焚烧处理或无机处理的废弃物,是用化学化合物如水泥、水和其他成分(国外一般为专利产品)与污泥其他液体废物相混合,使其形成更为稳定的固体物质(如水泥)废物固化后不再流动,且发生化学变化面成为无毒和不会渗沥的物。它适用于处理含重金属污泥、石棉、工业粉尘、焚烧残渣、有机污泥污染物等。

(3) 生物处理:用理处理有机废液或废水,常用的方法有厌氧处理、好氧处理。

1.3.3.2废物处置技术

危险废物处置包括焚烧、安全填埋、土地处理及海洋处置等。土地处理及海洋处置由于环境自净及其自身容量有限,因此已不建议用来处置危险废物,目前发达国家采用较多的是焚烧和安全填埋。

(1)焚烧

焚烧是处置有机有害废物最有效的方法,它可明显地减少重量及体积,并产生无菌固体残渣。焚烧除在专用的焚烧断中进行外,还可利用其他工业窑炉如水泥窑、石灰窑等,为了使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恶英解裂,不管采用保种炉型,炉温均需达到1200℃以上。焚烧还需配备废热利用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以免造成大气污染。可焚烧的废物种类有:废溶液、废油类、塑料、橡胶、含卤素、硫、磷、氮化合物的有机物,被有害化学污染的固体物质(如含油土壤、电容器、线路板),受有害化合物污染的水等。

(2)安全填埋

对危险废物来说,安全填埋往往被认为是为减少和消除废物的危害,在对其进行各种方式处理之后所采取的最后一种处置措施。安全填埋场必须有防止浸出液污染地下水的衬里(通常采用高密度聚乙烯),地表径流控制,浸出液收集和下理,监测井及最终覆盖层等。

安全填埋场又根据废物毒性是否超出判别标准,再决定进行隔断型填埋还是管理型填埋。所谓隔断型填埋场是将毒性较大或固化后安全性较差,浸出后毒性超标的危险废物,填埋在有足够抗压能力的双层不透水材质,并有阻止污染物外泄渗出液收集及地下水监测装置的填埋场,填埋时要用10~15cm250#混凝土墙分格填埋,每格面积不超过50m2,填埋容积不超过250m3。(固化后有毒废物可不分格填埋)。

1.3.3.3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

危险废物稳定化预处理是尽可能将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与环境隔绝的重要工程措施之一,其目的是使废物经过固化/稳定化预处理,达到降低、减轻或消除其本身带来的危害,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相应的国际规范后才送填埋场处置。废物预处理在专门的厂房内进行,根据废物特性采用相应的预处理工艺,使其既达到危险废物填埋场入场控制标准又体积增加较小,同时避免在操作过程中污染周围环境。

1.3.3.4废物入场填埋的物理形态和化学形态

含水量:为使废物压实不致出现游离水并能达到最好的密实性,入场填埋的危险废物和盖层土的含水量需符合有关标准,液体废物一律不得入场填埋。

可压缩性废物:诸如已被污染的空容器(如空铁桶)、被污染的废钢筋、石棉类物质等可压缩性废物,在填埋之前必须经过压缩处理。可燃性可压缩废物需进行焚烧后,填埋其灰份。

体积与形态:为防止破坏防渗层,最下层填埋废物块的最大体积不得超过直径100毫米。具有内部空隙的特异形状的物质,如包装物和异型构筑物碎块等必须在压实或粉碎后填埋。

化学反应性:除应将废物的浸出液PH值控制在2—12.5以外,填埋废物不应含有可与水、空气进行放热反应或生成有害或可燃性气体的物质。化学性质互不相容的废物必须区分填埋,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对含有与填埋场防渗层不相容物质的废物需进行必要的化学处理。例如,对强氧化性物质需作还原处理。

1.3.3.5严禁入场的废物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严禁填埋处置下列废物:

液体废物;

含矿物油的废物;

自燃或引燃的固体;

医院废物(如传染性废物;针头及破碎器皿等锐器等);

氧化—还原性极强的废物;不耐震的爆炸物;

压缩气体;

活化性极强的废物;

不可转换的水溶性材料;

有强烈气味的材料;

毒性极强的挥发性材料;

能与水、空气或稀酸和碱发生反应、并产生危险气体或危险反应的物质;

浓酸;浓碱;

空容器,除非已被压碎、击破或类似方法减少其容积。

1.3.3.6废物入场填埋控制参考标准

为保障填埋的安全性,尽量降低危险废物预处埋的费用、提高危险废物填埋的使用寿命,应制定一个严格的废物入场控制标准,确定哪一些废物可以直接入场填埋,废物在入场前所允许的有毒有害成分最大溶解性(mg/kg干废物)和浸出液中最高允许浓度(mg/L)。

根据该危险废物填埋需要处置的废物的种类和特点,采用《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15555.11-12-1995)》作为执行标准的实验程序测定危险废物是否符合入场填埋控制标准,表4-1列出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报批稿)中危险废物入场填埋标准。

4-1废物入场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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